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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應自計畫書所訂計畫完成之日起,開始分期攤還配合 款。攤還期限以兩年為限,情況特殊者得申請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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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