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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無行為能力人。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依客觀事實足以認定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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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