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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指兒童及少年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童及少年為公示送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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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