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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定依本法所處之罰鍰,應全數供作促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經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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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