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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三款所定自立生活,包括下列事項: 一、培養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等適應社會能力。 二、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 三、提供社區覓屋、租屋協助及相關資訊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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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