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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培植外,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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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