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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警政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執行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兒童及少年禁制行為之查察、勸導及制止;同條第二項第七款所定法務主管機關之觸法預防,包括協調聯繫,調整防制策略,發揮防制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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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