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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法 第31條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禁止兒童吸菸、飲酒 、嚼檳榔、施用毒品、迷幻物品或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前項之物質予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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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