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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火災調查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原因調查及鑑定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鑑識設備、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重大火災現場調查、鑑定之支援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委員會之指導事項。 五、火場證物之科學鑑識聯繫處理事項。 六、火災現場勘查鑑定報告書之製作、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調查鑑識技術之指導事項。 八、調查鑑識技術人員之管理事項。 九、物理、化學等鑑定實驗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直轄市、縣(市)火災鑑定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火災之統計與火災發生原因及損失情形之統計、分析事項。 十二、空難、海難、森林火災、礦災、交通事故等災害現場必要之協助火災原因調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火災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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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