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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各種災害(難)搶救之指揮、調度、管制及聯繫事項。 二、重大災害(難)之陳報、通報及預警之提報事項。 三、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理事項。 四、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之釐定、修正及審核事項。 五、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通報資料之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及報告之提報事項。 七、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災情查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消防通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消防機關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建置、研究及協調事項。 十一、消防機關共同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事項。 十二、消防機關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督導事項。 十三、消防機關使用資訊系統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本署資訊系統之研究開發及管理運用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通訊及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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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