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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7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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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