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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6條

火災預防組職掌如下: 一、火災預防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消防管理部分之推動、督導事項。 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消防技術審議之作業事項。 六、火災預防業務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 七、防火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防焰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消防技術人員之規劃、管理及督導事項。 十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之督導事項。 十三、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火災預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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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