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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9條

緊急救護組職掌如下: 一、緊急救護體系之推動與建立及救護勤務之規劃、研究、管理、督導事項。 二、救護隊設置之研究、規劃事項。 三、各級消防機關救護人員與救護車輛、裝備器材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 六、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 七、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 八、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建立事項。 九、緊急醫療救護區之配合劃定研擬事項。 十、緊急醫療救護諮詢業務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一、空中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緊急救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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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