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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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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