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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8條

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執行事項。 二、國際搜救組織聯繫、協調、出席會議事項。 三、國際重大災害救援行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重大災害示範演習配合執行事項。 五、民間搜救資源之聯繫、協調支援事項。 六、特種搜救管理、後勤、搜索、救援、醫療等專業訓練養成、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七、搜救專業訓練裝備、器材、車輛、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督導事項。 八、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 九、地方政府設置搜救組織之協助訓練事項。 十、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支援搶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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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