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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4條

綜合企劃組職掌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估及考核事項。 二、消防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及施政計畫之彙編、行政革新、為民服務、風險管理、績效評核、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展事項。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事項。 七、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八、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審查作業事項。 九、民意機關、監察機關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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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