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 第19條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19條

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消防人員之國家考試、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訓練標準、教材審編、師資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訓練中心軟硬體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署各項消防專業講習班之流路及課程規劃。 四、辦理國內外消防、救災單位之委託訓練事項。 五、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辦理消防及災害防救實務專業訓練。 六、受訓學員生活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及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規劃策辦事項。 八、消防人員國外之訓練、進修、研習、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服勤管理、考核及訓練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