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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第10條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0條
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 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 前項社會住宅租金,應每三年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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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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