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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7條

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七條受理申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審查及第十四條第四項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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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