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第12條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12條

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