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之出租,本部至少應於受理申請日前十日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資格及無自有住宅範圍。
二、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三、受理機關、地點及聯絡電話。
四、坐落地點、樓層、戶數、每戶居住單元面積、入住人口數、分級收費之每月租金及管理維護費。
五、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及原住民族之戶數。
六、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七、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八、決定序位方式。
九、租賃及續租期限。
十、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應於社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張貼公告,並於本部網站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期滿次日起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