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 第2條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興辦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部興辦並專案核准使用之社會住宅,其出租依核准內容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