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12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12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左: 一、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督導、作業通報事項。 二、緊急命令之傳達、治安事件之聯繫及治安情報通報事項。 三、奉令調度警力、指揮、支援及緊急事件之處置事項。 四、勤務之指揮、管制、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警艇警網勤務之審核、彙整、提報等事項。 六、執行海上勤務之協調連繫事項。 七、無線電通訊系統頻率、諸元之申請、律定及通訊紀律之規劃、執行、 督考事項。 八、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