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4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左: 一、各級隊之警力調配、轄區劃分事項。 二、勤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各項勤務法令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各項應勤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事項。 六、機動警力之訓練、運用及海上群眾活動之處理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防火、防災之宣傳事項。 九、搶救天然災害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海 (空) 難搜救及保護沿海航行及水上活動游泳安全、緊急救難之規 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民防工作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二、涉外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護漁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及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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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