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5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5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左: 一、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事項。 二、維護警風紀之規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辦理榮譽團結委員會、員警座談會等業務之策劃及執行事項。 四、員警專業教育及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警衛勤務之連繫、規劃、督導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執行、督導事項。 八、監標、監驗案件之會辦事項。 九、員警生活輔導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員警申訴案件之審核、處理事項。 十一、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模範警察、模範母親、模範青年、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選、表揚事項 。 十三、積極推行為民服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經營、管理事項。 十六、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執行事項。 十七、員警訓練及文康場所設施之使用管理事項。 十八、退休員警及遺眷之照護、慰問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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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