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8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8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二、政令宣導、政績報導事項。 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四、綜合性業務資料及史料之蒐集、整理、運用等事項。 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六、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七、各項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業務督考與管制事項。 九、機要文件處理及警勤電話密碼之保管、使用、督導等事項。 十、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二、工友僱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三、集會、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十四、出納管理及眷屬實物配給之核發等事項。 十五、各項消耗性物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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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