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7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7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左: 一、財產 (動產、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 (舍) 之分配、管理、維修、保險等事項。 四、租借房地、港灣、碼頭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船艇之購置管理、維修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 項。 七、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八、通訊設備之購置、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等事項。 十一、駕駛、技工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十二、各項辦公器具及應勤裝備之採購、保管及分發等事項。 十三、主官移交業務之綜合事項。 十四、辦公廳舍水電管理事項。 十五、所屬營舍及各項硬體設施之規劃、管理及維修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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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