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第6條

安檢組之職掌如左: 一、走私、偷渡、逾運械彈、毒品等案件防處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安檢工作執行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檢專業教育、訓練事項。 四、安檢警力、裝備需求之建議事項。 五、限制入出境對象之防制及連繫事項。 六、海岸警備任務之協調事項。 七、航漁政及有關單位委託執行事項之轉達及督導事項。 八、海上射擊通報之宣導事項。 九、船隻識別信號之轉發事項。 十、漁船 (民) 情報之諮詢與蒐集、處理事項。 十一、漁業保防工作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二、協助偵辦走私、漏稅、私煙酒及取締大陸地區物品事項。 十三、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司法警察業務之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十六、安檢及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及分發、使用事項。 十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安檢及刑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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