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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重點工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警察風紀維護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違法違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四、激勵員警士氣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特種勤務之執行、督導與協調聯繫事項。 六、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申訴之執行、考核事項。 十、員警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事項。 十一、警察常年、在職訓練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考 核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督察、政風及警察教育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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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