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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8條

後勤課職掌如下: 一、警用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警用裝備器材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事項。 三、警用車輛購置、管理、調度、督導事項。 四、警用通訊裝備之管理、維修及業務之處理。 五、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事項。 六、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管理事項。 七、廳舍之整建、維護、分配、管理與保險事項。 八、土地業務與營繕工程督導、執行、管理事項。 九、駕駛之訓練、考核、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後勤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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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