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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預 (概) 算之籌劃與彙編。 二、分配預算之編製及修正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劃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預算執行與年度經費申請保留事項。 五、會計制度設計與修正之建議、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 議改進與建議事項。 六、原始憑證審核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 七、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八、預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報告事項。 十、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一、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等案件監辦事項。 十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務之盤查、審核事項。 十三、公務統計資料之管理、調查、審核、編製及分析等事項。 十四、推行公務登記制度及統一報表程式之管制。 十五、統計報表資料查核、稽催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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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