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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5條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刑事案件之通報、管制及與有關機關協調、聯繫等事項。 九、刑事器材之採購、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重大、特殊刑事案件之偵查及通報。 十一、刑事警察業務督導、教育訓練等事項。 十二、防爆業務及刑案爆裂物之管制及通報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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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