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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變更及勤 務實施之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整理、宣導及交通事故、交通違規案件之處理 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申請調派事項。 四、民防業務及配合防救災害之規劃、督導及警力派遣事項。 五、協助執行港務行政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安檢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七、港口初期應變之處理與年度演習(訓)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八、港安偵測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港區通行證製作、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行政、交通、保安、民防、戶口等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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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