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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二、工作報告、簡報、警政白皮書及年鑑之彙編事項。 三、局務會報及幕僚主管會報之召開事項。 四、文書處理之規劃、解釋及公文之收發、登記、分文與繕校事項。 五、檔案管理之規劃、督導及歸檔公文之點收、分類、裝訂、典藏、清理 事項。 六、政績交代、重要措施、移交清冊之彙報事項。 七、綜合性計畫、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選項列管及督導、考核事項。 八、公文處理及業務基本資料整理之定期督導、考核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及工友、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事項。 十、出納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及保管事項。 十一、各業務單位制(訂)定、修正、解釋警政法規之審查、協調事項。 十二、警政法規宣導、座談、講習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十三、員警法規建議意見處理及諮詢答覆事項。 十四、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督導事項。 十五、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 十六、警政新聞之發布與大眾傳播媒體之聯繫事項。 十七、輿論對警政之報導評論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八、促進警民關係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事項。 十九、對警察之友會之輔導事項。 二十、員警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法規、公關等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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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