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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保防組織之布置及諮詢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公務機密安全維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四、機關安全防護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五、社會治安調查、情報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六、專案治安情報蒐集之規劃、督導及處理。 七、特種勤務情報蒐集及諮詢布置工作之規劃、督導與處理事項。 八、國家安全偵防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九、保防資料紀錄、統計、管理事項。 十、員警 (工) 忠誠工作查核、評鑑、管理運用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保防安全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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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