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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1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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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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