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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9條

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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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