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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8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權責
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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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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