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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6條

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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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