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3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3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