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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7條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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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