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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4條

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 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十、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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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