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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20條

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 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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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