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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第12條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2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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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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