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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15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核、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十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十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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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