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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購置、報廢、汰換、保養、督導及考核。 二、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三、財產之帳籍登記與盤點、清查、督導及管理。 四、廳舍營繕、租賃、分配、布置、水電及辦公處所管理。 五、行政設備及物品之採購、管理。 六、警用車輛及駕駛之調度。 七、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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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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