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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6條

有線通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察通訊線路新架、整修及工程計畫。 二、警察通訊交換機、載波機及附屬設備之新設、汰換。 三、機關、人民申請遷移警察通訊線路之代辦工程。 四、各縣、市警察局基層廳舍新(整)建,警察通訊設施配合工程計畫。 五、警察通訊線路申租業務。 六、警察通訊有線電工程物料規格之擬(修)訂及管理。 七、警察通訊有線電設施維護作業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警察通訊有線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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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