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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分所及臺: 一、通訊綜合科。 二、有線通訊科。 三、通訊器材科。 四、機動通訊科。 五、微波通訊科。 六、後勤科。 七、警務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主計室。 十一、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分所。 十二、無線系統管理臺及基隆、臺北、桃園、苗栗、鳳鳴、雲林、彰化、南投、中寮、嘉義、屏東、宜蘭、臺東、舞鶴、澎湖通訊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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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