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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通訊臺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內警察通訊設施之測試及維護。 二、配合轄內各項專案、演習及重大治安事件應勤通訊系統所需電路之構建。 三、其他有關通訊臺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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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