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警因公失能慰問及急難濟助之執行。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員警申訴之審辦。 三、勤務督察、專案督導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 四、員警之考核、風紀狀況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違法情報蒐集、違反警風紀案件及洩(失)密案件之查處。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之受理、審核、轉陳及採購案件之監標、監驗。 七、機關安全防護、保防工作之規劃、督導、考核及重大事件之通報、協調聯繫。 八、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交通事故案件之通報查處。 九、本所員警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 十、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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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